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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东**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松诉被告东**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其现在不需要被告公开动物检疫员申报、免职及撤职的法定程序这一信息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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