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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收到起诉人何**以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何**诉称:起诉人原在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光辉村十组有房屋等140平米,2011年初,起诉人居住的区域房屋拆迁。后得知起诉人被拆迁的房屋订了两套安置房,被告却未与起诉人签订拆迁协议,而是由他人代签,但起诉人并没有委托他人代签协议,该协议违背了起诉人的自愿原则,属于无效协议。起诉人至今没有拿到房屋、车库的钥匙和补偿。现诉讼:请求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解决行政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何**起诉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求确认2011年6月14日与东台**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011)第190号协议无效,其所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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