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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林)桃与阜宁县陈良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林)桃诉被告阜宁县陈良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周其将婚姻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林)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林)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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