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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马**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孟**、马**诉滨**保局、第三人滨海**有限公司的行政诉状,其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滨**保局颁发给滨海**有限公司的编号为u0026ldquo;滨环管(2011)34号u0026rdquo;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孟**、马**在诉状中称,2006年起,相关政府部门以城市建设用地为由,将其所承包的土地列入征收范围。经查,起诉人孟**、马**已领取了土地补偿款,起诉人孟**、马**亦未提供其与滨海**护局作出的滨环管(2011)3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据。故起诉人孟**、马**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孟**、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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