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顾**、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王**、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王**、顾**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对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计征决(2012)09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刘**及被申请执行人顾**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执行人王**未有到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立案登记表、对顾**的调查笔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经济收入测算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被申请执行人顾**在听证时向本院提供了阜宁县社会建设进程测算表及计生无问题证明,并辩称王海荣系上门女婿,被申请执行人生育二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社会抚养费应该按照人均收入的4倍征收,征收决定按照8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王**、顾**于2010年12月29日政策外多生育一胎女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的阜人口计征决字(2012)09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征收金额适当。被申请执行人王**、顾**于2008年8月10日生男孩王**(头胎),顾**在听证时提出王**系上门女婿,生育二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该申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新沟镇区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8357元,被申请执行人在听证时提交的社会建设进程测算表系全县经济发展数据统计结果,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33428元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听证时提出社会抚养费应该按照人均收入的4倍征收,征收决定按照8倍的标准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申辩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现申请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阜人口计征决字(2012)0968号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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