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韩**、刘**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刘**、韩**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刘**、韩**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对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计征决(2013)11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执行人刘**、韩**均未有到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调查笔录、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经济收入测算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刘**、韩**于2009年8月31日政策外多生育一胎男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的阜**征决字(2013)11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征收金额适当。现申请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阜**征决字(2013)1151号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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