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有限公司以射阳县海洋和渔业局为被告向我院提交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21日,应射阳县交警队咨询,射阳县海洋和渔业局作出《关于倪金文鱼虾塘的损失评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评估内容确认倪金文的鱼虾损害事实,射阳**定中心以此为依据作出错误的价格鉴定结论,最终导致起诉人在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黄民初字第0532号判决中败诉。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射阳县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关于倪金文鱼虾塘的损失评估》,是一种咨询意见,其效力仅供咨询部门参考,是否采纳由咨询部门决定,不能认定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盐城**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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