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源局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前桃村民小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4)183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5年3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规定的义务,2015年4月3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4)1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