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赵**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江苏省**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5年5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规定的义务,2015年5月26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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