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市丹**育委员会与肖**、晏菲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镇江市丹**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8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镇徒辛计征决字(2014)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5年5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规定的义务,2015年5月18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镇徒辛计征决字(2014)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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