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商龙根与镇江市丹**金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商龙根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其系2005年10月没有享受征地补偿费用的被征地农民,直至2011年12月每月仅有140元的基本生活养老费。2011年底,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本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34号文),该意见第三条却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自己交保险费53590元,如不交费就不发养老金。起诉人于2012年1月11日到被起诉人镇江市丹**金管理中心交纳此款,现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违法强制收取的46858元保险费退还本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至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已超出了法定的2年的起诉期限。《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该条第二款规定: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无论是从起诉人交款行为还是从被起诉人实际行政给付行为的时间,距起诉人的起诉时间均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故本院不予受理。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商龙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