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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要求被告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彩云,被告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沈*、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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