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兴计征决字昭阳(2014)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征收数额并无不当,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兴计征决字昭阳(2014)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