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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林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徐*林自愿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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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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