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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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