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向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对原告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