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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