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0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卢**、杨*和缴纳社会抚养费140424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3月2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0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