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2013)240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张**、林**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瑞安市锦湖街道西岙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992.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仅交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2013)240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办事处组织实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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