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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3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吴*、郑**缴纳社会抚养费87765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3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告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吴*、郑**于2014年9月20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87765元。2014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吴*、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3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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