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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5)18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拆除建筑物一案,申请执行内容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8.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乐土资罚(2015)18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8.80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8.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015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陈**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申请执行要求拆除的面积与处罚决定书认定不一致,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5)184号行政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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