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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源局与乐清市**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5)11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拆除建筑物一案,申请执行内容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2.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3300元。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乐土资罚(2015)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6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32平方米土地;2、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一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3300元。2015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乐清市**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5)114号行政决定缴纳罚款13300元。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5)114号行政决定拆除内容,由该局会同虹桥镇人民政府在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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