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城东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0720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征收被执行人董**、赵**社会抚养费181012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乐城东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0720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5年4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81012元的义务。2015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乐城东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0720号行政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