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清**护局与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护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环罚字(2014)281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林**履行停止生产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护局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乐环罚字(2014)28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15000元。并于2014年12月23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履行停止生产的义务,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15000元的义务。2015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停止生产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护局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乐环罚字(2014)281号行政决定第一项内容,由乐清**护局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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