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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3)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13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村民委员会履行拆除被破坏耕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9日作出永土资罚(2013)13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8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东城**民委员会:一、自行拆除被破坏耕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耕作条件,面积458平方米;二、处罚款20610元。2013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1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即罚款20610元。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源局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1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即拆除被破坏耕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458平方米,由永嘉**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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