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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海盐**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盐**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盐工商监字[2013]3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姚**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白酒10006瓶,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申请执行人海盐**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海盐**管理局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海盐**管理局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盐**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姚**未自动履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海盐**管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海盐**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盐工商监字[2013]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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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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