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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不服被告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同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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