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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不服被告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工商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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