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计生征字(2014)第0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黄**征收社会抚养费27820.5元。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2日向黄**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已自动缴纳20000元,尚有7820.5元未缴纳。故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黄**对余款未主动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计生征字(2014)第0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