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了桐国土资罚字(2014)第23号,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