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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州南**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浔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照要求执行该通知书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浔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准予执行罚款1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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