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家税务局于2013年6月30日作出浔国税限改(2013)014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浔国税罚处(201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湖州市**有限公司限期缴纳所欠税款100000.25元以及罚款100000.25元。湖州市**有限公司接到行政文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湖州**家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州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100000.25元,申请执行人湖州**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湖州**总公司限期缴纳所欠增值税税款100000.25并处以罚款
100000.25元,共计200000.5元。上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浔国税限改(2013)014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及浔国税罚处(201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