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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冬清与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戚*清诉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诸**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同日申请本案异地管辖。绍兴**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指定本案由绍兴**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戚*清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徐**及委托代理人黄**、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清于2014年7月16日、8月4日向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紫阆办事处工作人员提交书面情况反映,反映其宅基地南边即应店街镇紫阆村徐**涉嫌违法扩建,影响其住宅的通风采光,要求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对原告的举报、控告事项予以回复处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戚*清诉称,被告拟拆除原告家老宅前宅基地上留存的建筑,因与原告家老宅相邻的紫阆村徐**涉嫌违法扩建。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将含有举报、控告应店街镇紫阆村徐**违法扩建内容的书面“情况反映”交给被告下属的应店街镇紫阆办事处负责人顾主任,提交数日后,原告向顾主任了解举报、控告的调查结果,顾主任没有明确说法。同年8月4日,原告又将含有催办举报、控告应店街镇紫阆村徐**违法扩建内容的书面材料交给顾主任,后也多次向顾主任了解对举报、控告事项的调查进程,顾主任多次说明仍在调查中,至今被告尚未回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不作为,故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对原告举报、控告应店街镇紫阆村徐**违法扩建事项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对原告举报、控告应店街镇紫阆村徐**违法扩建事项书面答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7月16日情况反映一份,证明原告对相邻房屋的违法扩建进行了举报、控告。2、2014年8月4日信函(复印件,原件已交给被告)一份,证明原告催促被告对相邻房屋违法扩建进行调查。3、照片,证明原告家房屋与反映徐**违法扩建房屋的情况。4、2014年12月30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举报、提出申请的过程。

被告辩称

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辩称,被告经调查核实,应店街镇紫阆村徐均根户曾向联村干部反映该村村民徐**违法扩建的情况。因当时诸暨市“无违建”创建活动工作正在开展过程中,邻里间各类举报情况数量较多,工作人员遂作出口头答复,表示该情况将在随后的走村入户调查过程中进行调查核实,未单独进行书面回复。在本镇“无违建”创建工作中,被告已对徐**房屋的翻建、扩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已依照我市相关“无违建”政策作出处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2014年10月7日徐**询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对徐**户进行调查的情况。2、2014年6月绘制的平面图一份,证明徐**户房屋的座落、建设情况。3、2014年10月7日缴款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对徐**户房屋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的事实。4、相关政策依据:市委办(2013)154号中共**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违法建筑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2014)61号中共**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无违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应委(2014)62号关于转发《中共**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诸暨市“无违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一份,证明被告对徐**户作出处罚的依据。

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笔录上徐**陈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如第二页其陈述其户在紫阆村有四间房屋,其中两间进行了拆建,但实际上对西面的房子也进行了扩建,徐没有陈述到。对翻建前原先的老房子的面积也未进行核实,调查人员不尽责,未调查清楚。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从平面图可以看出徐**户有两间房屋,但在左边还有一间未翻建过的老房子。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调查笔录给予徐**行为违法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有异议,因为徐**户除了这两间房屋外还有其余的房子,不清楚被告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即使是根据徐**的单方陈述,扩建和翻建也是两个概念,在调查时被告明知原告已经进行了举报,不能只对徐**户作出每平方米20元罚款的处理。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保留意见。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至4真实性予以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2认可收到过,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收到时间不清楚,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在对本镇紫阆村徐均根户拆旧建新处理过程中(拟拆除原告家老宅前宅基地上留存的建筑),原告认为与其家老宅相邻的紫阆村徐*

德亦涉嫌违法扩建。2014年7月16日、8月4日,原告戚冬清向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紫阆办事处工作人员提交书面《情况反映》,举报其宅基地南边即应店街镇紫阆村徐**涉嫌违法扩建,影响其住宅的通风采光,要求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因被告未答复,2014年12月30日原告又向被告提交《情况说明》一份,陈述原告向被告举报、提出请求处理的申请过程,催促被告依法查处。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对原告的举报、控告事项予以回复处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提供答辩意见及2014年10月7日《缴款通知书》一份,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在本镇“无违建”创建工作中,已对徐**房屋的翻建、扩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已依照本市相关“无违建”政策,对徐**作出按20元/㎡×175.9㎡共计人民币3518元的罚款处理。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可延长至三十日。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本案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负有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行为,并适时回复履行正当程序原则。本院认为,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举报请求被告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经庭审查明,被告虽然已经对原告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但未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应当确认违法,为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举报、控告应店街镇紫阆村徐**违法扩建事项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对原告举报、控告应店街镇紫阆村徐**违法扩建事项书面答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戚**举报、控告应店街镇紫阆村徐**违法扩建事项进行查处后,未将处理结果给予告知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此申请事项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戚冬清。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行营业部。邮编312000,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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