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国江与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绍兴市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虞人计征字(2015)第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绍兴市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虞人计征字(2015)第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绍兴市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虞人计征字(2015)第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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