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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杭嘉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虞人计征字(2014)第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虞人计征字(2014)第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虞人计征字(2014)第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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