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施**、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施**、张**非法占用的518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5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198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施**、张**在非法占用518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对被执行人施**、张**在非法占用518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三界镇人民政府、嵊州**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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