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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三塘**挥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9日作出嵊土资罚字(2015)3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三塘**指挥部在2013年4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花田村集体土地4623平方米扩建道路,至2014年11月基本完工。经审核,该土地地类为耕地、交通用地(农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农用地)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基本农田、城乡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和交通水利用地(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用地。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笫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笫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29日作出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623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改正侵占基本农田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处以罚款人民币121200元,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罚款121200元外,其余处罚事项经催告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亦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三塘**指挥部非法占用的4623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46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予以强制拆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311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三塘**指挥部在非法占用的46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道路予以强制拆除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三塘**指挥部在非法占用的46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道路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经**委员会、嵊州**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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