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源局与嵊州**金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9月24日,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嵊州市鹏程五金厂非法占用的516m2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192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违法建造在516m2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嵊州**金厂违法建造在嵊州市三界镇清水塘村516m2集体土地上的六间一层钢结构厂房一幢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三界镇人民政府、嵊州**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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