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源局与丁**、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丁**、郑**非法占用的154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1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247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丁**、郑**在非法占用的1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丁**、郑**在非法占用的1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嵊州**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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