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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华诉被告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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