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源局与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丁**非法占用的1283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12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围墙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对罚款人民币2570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246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丁**在非法占用的12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围墙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对欠缴的罚款人民币25700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对丁**在非法占用的12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围墙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嵊州**源局组织实施。

二、准予丁**欠缴的罚款25700元予以强制收缴,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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