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护局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4日,嵊州**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欠缴的罚款人民币5500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护局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嵊环罚字(2014)48号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王**欠缴的罚款55000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王**欠缴的罚款人民币55000元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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