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张**非法占用的27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没收;对罚款人民币540元强制收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95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对欠缴的罚款人民币540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张**欠缴的罚款540元予以强制收缴,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