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30日,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非法占用的39m2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对欠缴的罚款人民币117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31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违法建造在39m2基本农田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对欠缴的罚款人民币1170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对张**违法建造在嵊州市甘霖镇上路西村39m2基本农田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嵊州**源局组织实施。

二、准予对张**欠缴的罚款人民币1170元强制收缴,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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