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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非法占用的土地27平方米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没收;对处以非法占用27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4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162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在处以非法占用27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40元的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被执行人张**处以非法占用27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40元予以强制收缴,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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