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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章全友的起诉状,诉状内容不符合要求同时未提供证据材料。2015年6月2日,本院向起诉人释明上述情况并向其出具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2015年6月4日,起诉人再次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供的起诉材料经书面告知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章全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绍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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