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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向绍兴**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即日受理后,原告陈**以未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为由,于2015年6月3日依法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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