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4月2日,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葛**欠缴的违法所得没收款人民币695元、罚款20000元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嵊*监管罚字(2014)20号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欠缴的违法所得没收款人民币695元、罚款20000元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葛**欠缴的违法所得没收款人民币695元、罚款20000元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