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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学校与嵊州市教育体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学校诉被告嵊州市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教育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学校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嵊州**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术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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