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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新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新计生征字(2014)第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书的结果是:二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日生育一女,其行为构成未批先育,决定对二被申请人按新昌县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和新昌县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倍合并征收社会抚养费31814元。现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31814元及滞纳金254.51元,合计32068.51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新计生征字(2014)第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新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生征字(2014)第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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